浙江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调整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持续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要求,现就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2021年,我省在保持国家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的情况下,继续对全省消费者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其中,对用于非公共领域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我省2020年基础上退坡20%;对用于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等公共交通领域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0年的基础上退坡10%。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二、补贴范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凡在我省车管部门登记注册上牌(转移登记注册车辆除外)并且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型目录》车型的新能源汽车,除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专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场内车辆以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等申请购置补贴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外,其他有运营里程要求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货车的车辆行驶里程需达到2万公里,从车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未达到2万公里不再予以补贴。
三、资金申请程序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符合购置补贴申请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在2022年2月28日前,根据青财建字〔2015〕2201号文件规定,如实填写《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及需提交的申请资料(详见附件2),向车辆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购置补贴申请,申请人逾期申请购置补贴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对符合我省2021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范围的车辆,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做好登记。对申请资料齐全,达到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应当现场告知申请人,按照程序给予补贴;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未达到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补齐申请资料,待达到运营里程要后,及时向所在地报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四、资金使用管理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严把申请资料审核及资金管理使用关,实地对申领购置补贴车辆进行核查,在确保申请资料与购置补贴车辆一致的前提下,及时按规定程序兑付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对故意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篡改运营里程数据等方式,恶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并收回补贴资金;对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当,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2022年3月31日前,将2021年及以前年度尚未清算的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已报送的不用重复报送)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标准
2.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1月23日